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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共服务业案例

  公共服务业投诉案例1:

  2007年1月9日,绥芬河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吴先生咨询电话,反映家中温度较低,。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供热单位,并提议由消协、供热公司、消费者三方共同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经过耐心查找,在消费者家中发现三处由于装修而私自改动的供热管线。供热公司指出,正是由于这三处原因导致消费者家中无法正常受热,并连带影响上下楼层两户居民家中温度降低。《黑龙江省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本案最终由消费者整改全部私自改造供热管线,供热公司保障标准室温而结束。

  案例点评:只有在守法的前提下,才能正当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守法是义务,维权是权利,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消协提示:家居装修与室内供热同样是温馨家庭的要件,切勿厚此薄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