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换了一件衣服本该退还780元人民币的差价款,可羊毛衫专卖店却给陈女士退还了780元的代金券,这到底是否合理?日前,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工商部门给出了说法。
申诉家住绥芬河镇的陈女士在市区的某品牌专卖店给儿子买了一件价格为2080元的羊毛衫。当时儿子不在身边,陈女士在考虑是否当时就买的时候,商家百般承诺,不合适可拿回来调换,见商家服务态度如此之好,陈女士当即买下了这件羊毛衫。可回到家后儿子一试,羊毛衫有点小。第二天陈女士和儿子一起来到专卖店,想换一件大一个尺码的相同款式的羊毛衫。由于相同款式的羊毛衫没货,陈女士便和儿子商量更换了一件价值1300元的羊毛衫。按陈女士的理解商家应该退回780元的差价,但是专卖店只给其退了一张780元的代金券,在与商家讨论是否该退钱的过程中,陈女士与商家发生了争执。随后陈女士拿着780元的代金券找到工商部门咨询是否合理。
结果工商部门根据条例作出了解答:一是《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所以除了人民银行以外,其他单位不能私自发行代替人民币流通的印品。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已达成的口头协议进行退、换,经营者应履行自己的承诺,不得变相以退还代金券的方式违反约定。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商家退回了陈女士780元的差价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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