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存贪小之心,把握消费第一关
2005年11月24日,消费者张先生拨打消协电话投诉绥市某通讯器材商店销售“水货”手机并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接到举报后,工作人员开始展开调查。通过消费者提供的收据上可以看到被经营者明确标著的“水货”字样,经营者口称当时已经告知消费者该部机器属于“水货”但是价格优惠,只是售后无三包服务。面对不懂法规的经营者和贪图便宜的消费者,工作人员做了耐心的讲解。首先,由于消费者明知“水货”而故意购买,已经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只能由消费者个人“埋单”。其次,消费者明知“水货”而购买的行为并不能抵消经营者销售“水货”手机的违法事实,经营者同样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当日下午,该案正式移交绥芬河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相关科所,等待经营者的是法律的严惩。
绥芬河市消费者协会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上述两条,我们可以看到,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反之,不合法的权益,将无法受到保护。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仅仅依赖于某个部门某个单位,而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这其中起到较大作用的恰恰是消费者自己,不存贪小之心,擦亮自己的双眼,把握好消费第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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