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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认为:消费者买车用车应受《消法》保护

  近日,某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某家用轿车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是否应受《消法》调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发表谈话,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消法》是以行为目的性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的。就购买、使用汽车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该负责人还指出,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保护汽车消费者利益同时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客观要求。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保护汽车消费者利益才能体现《消法》的立法精神。

  据了解,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商品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均有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判令经营者加倍赔偿的先例。

  《消法》实施至今已经12年了。其间,曾有汽车、旅游消费属于奢侈消费并非生活必需消费行为,其权益不受《消法》保护的论调出现。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相关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统一思想观念、澄清模糊认识有所裨益。但是,不能不质疑这些观点炮制者的真实用意,那就是否认《消法》的适用,逃避《消法》的制裁。因此,“汽车是不是消费品”并不是简单的观点之争、法条之辩,它体现着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对《消法》规定的捍卫、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

  来源:中国工商报